论月令法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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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又云: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,俱分日用事。相沿既久,遵若金科 玉律。但实理不然,推本论之,寅卯只是甲乙木,巳午只是丙丁火,申酉 只是庚辛金,亥子只是壬癸水,辰戌丑未只是戊己土。若亥有甲,寅有 丙,巳有庚,申有壬,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。未有乙,戌有丁,丑有辛, 辰有癸,盖木火金水墓地之故。辰又有乙,未又有丁,戌又有辛,丑又有 癸,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。寅巳又有戊,午又有己,盖土随火母生旺之 故。总之,但有其气,非能分诸支之位。而各得若干日也,惟有其气。故 论命者,必兼取之。惟不能分其位,故论命者,必以本支为主,而后及其 所藏也。

命理探原 · 论月令法二 · 太微